海南出台促进有色工业发展实施意见 电解铝等行业不得审批备案新增项目

 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16〕42号文件精神,推动有色金属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有色金属工业健康有序发展,日前,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有色金属工业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全面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化市场倒逼机制,推动优化存量、引导增量、主动减量,促进行业技术创新和工艺技术升级改造,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推动该省有色金属工业健康有序发展。
  《意见》提出,优化有色金属工业产业结构,产业规模控制在合理水平,生产工艺技术水平得到较大提升,产品深加工能力得到较大增强,节能减排降耗取得明显成效,有色金属工业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明显改善,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
  严控项目准入。钢铁、电解等产能严重过剩的有色金属行业一律不得审批备案新增产能项目;黄金、锆钛矿等有色金属行业新增矿产资源采选、冶炼项目审批备案要严格执行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严把矿产资源开采许可、环境准入审查关,不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备案,国土、环保、林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用地、环评、用林、用海等手续,银行不得新增授信支持等业务。
  强化行业监管。组织对全省黄金、锆钛砂矿等有色金属采选、冶炼、开发利用工业企业及在建项目生产工艺技术、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排查,摸清相关企业及项目的土地、环保、采矿等审批备案手续履行情况及安全生产状况,建立企业及项目管理台账。
  鼓励行业整合。分行业制订完善并严格执行强制性能耗、水耗、碳排放及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对超过限值标准和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实施严格的差别化电价、水价等价格政策,加快淘汰一批落后产能企业。鼓励不符合市县发展规划且不具备搬迁价值和条件的企业实施转型转产;具备搬迁条件的企业退城入园或实施环保改造后向有条件的地区搬迁。完善和落实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财税、金融、土地等政策措施,支持行业内优势企业跨地区兼并重组,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采取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混合所有制方式参与企业兼并重组,促进优势企业做大做强,提高产业集中度。
  推动技术装备创新。鼓励优势企业结合该省有色金属资源禀赋,大力推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建设,积极开展砂矿采选工艺技术装备改造创新研究和锆、钛、钍、黄金等有色金属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推动重点企业向智能制造、数字矿山转型,逐步提高锆钛砂矿及黄金矿石采选业精选产品比例。
  促进绿色发展。开展有色金属开采、尾矿处置、矿区及尾矿周边污染情况调查,加大对存在的环境风险及环境问题的督促整改力度,重点解决制约行业发展的环境污染和节能减排,强化重金属污染防治,进一步降低重点有色金属冶炼综合能耗和综合电耗,做好有害烟气的综合回收利用和减排工作。
  为了顺利推动《意见》实施,该省将严格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控,严禁通过规划修编和调整为新增有色金属产能过剩项目安排用地,严禁为新增有色金属产能过剩项目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加大财税支持。积极推进有色金属行业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对金矿、钛锆矿资源税税率分别按3%、3%计征,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科技专项资金、专项建设基金等专项资金争取力度,积极支持有色金属企业在绿色制造、智能制造、高端制造、品牌建设、公共服务平台等方面的技术改造升级和科技研发,对开展有色金属矿山尾矿、废渣综合利用的企业和项目财政税收予以重点扶持。落实好兼并重组税收政策。加强金融扶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开发符合有色金属工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加大对符合行业规范条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持续达标、有市场前景和经营效益的有色金属骨干企业的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重大国际合作项目提供优惠贷款。加强对龙头企业到资本市场融资的指导和服务,推动符合条件的有色金属工业企业到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及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有色金属工业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和海南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交易。鼓励符合条件的有色金属工业企业通过公司债、企业债、中小企业集合债、项目收益债等各类债务工具融资。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有色金属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政策规定,对违规新增产能企业及项目停止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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