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7年度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的通知

内蒙古、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等省(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优势矿产资源,按照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管理相关规定,2017年继续对钨矿实行开采总量控制。根据实际需要,2017年度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两批下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年度全国第一批钨精矿(三氧化钨含量65%,下同)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45650吨,其中主采指标36550吨,综合利用指标9100吨。分省(区)第一批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具体分配见附件。

  全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市场变化情况在第二季度适时下达。

  二、及时分解指标和落实责任。有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做好指标分解和下达工作,及时将指标分解下达到市县或企业,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并应在部下达指标3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区)钨矿指标分解下达、公告并报部备案。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与矿山企业签订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三、加强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组织采矿权人认真执行钨矿季报制度,及时、准确、规范开展网上直报。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钨矿指标执行情况的核查与检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报部。

  四、钨矿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及开采总量控制管理,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稀土矿钨矿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9号)执行。

2017年度省(区)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

省(区)

钨精矿

(三氧化钨65%,吨)

主  采

综合利用

1

内蒙古

500

250

2

黑龙江

 

550

3

浙  江

250

75

4

安  徽

600

 

5

福  建

1250

200

6

江  西

17525

1700

7

河  南

 

3000

8

湖  北

 

150

9

湖  南

9750

2050

10

广  东

1750

30

11

广  西

1000

500

12

海  南

 

95

13

云  南

2925

375

14

陕  西

50

 

15

甘  肃

780

75

16

青  海

20

50

17

新  疆

150

 

合  计

36550

9100

总计

45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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