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部分铝合金条、杆实行出口退税政策的理解

2018年9月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提高机电、文化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自2018年9月15日起,提高397项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本次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中,包含三项涉产品:代码为HS 7604.2910.10的一类铝条、杆,出口退税率由之前的0提高至13%;代码为HS 7614.1000的带钢芯的铝制绞股线、缆、编带和代码为HS 7614.9000的不带钢芯的铝制绞股线、缆、编带,出口退税率由原先的13%提高至16%。


政策出台后,陆续接到客户打来的电话,大家的关注点都集中在政策的覆盖范围,包括铝条、杆和挤压用圆铸锭(俗称“铝棒”)的界定和区分。通过讨论,安泰科认为要正确理解该政策的含义,需认清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01


铝条、杆和俗称“铝棒”的挤压用圆铸锭是完全不同的两种产品。


海关税则中,对铝条、杆的商品描述为:“轧、挤、拔或锻制的实心产品,非成卷的,其全长截面均为圆形、椭圆形、矩形(包括正方形)、等边三角形或规则外凸多边形(包括相对两边为弧拱形,另外两边为等长平行直线的“扁圆形”及“变形矩形”)。矩形(包括“变形矩形”)截面的产品其厚度应大于宽度的十分之一。所述“铝条、杆”也包括同样形状的铸造或烧结后产品。该产品在铸造或烧结后再经加工(简单剪修或去氧化皮的除外)”。可见,铝条、杆是一种加工产品;而挤压用圆铸锭是挤压材的坯料,是一类铸造产品。两者截然不同。


在海关分类中,挤压用圆铸锭归为未锻轧铝(HS 7601)。目前,除精铝之外的未锻轧铝及铝合金出口仍有15%出口关税。因此,此次调整并没有为“铝棒”等初级产品出口打开通道。


02


此次调整仅针对一类高强度铝合金条、杆,并非所有铝合金条、杆,非合金条、杆也未涉及。


此次提高出口退税率的条、杆税号为HS 7604.2910.10,其具体描述为:“柱形实心体铝合金,在293K(20℃)时的极限抗拉强度能达到460兆帕(0.46×109牛顿/平方米)或更大”。据安泰科了解,该强度水平只有2、7系等铝合金条、杆才能达到,普通6系铝合金条、杆则难以达到。因此,此次调整具有较强的针对性,首先,仅限于铝合金条、杆,而不涉及非合金条、杆;其次,仅限于高强度铝合金条、杆,而不是对所有铝合金条、杆进行的调整。


近十余年来,铝条、杆的出口政策进行过多次调整:


早在2007年,由于市场上出现了将电解铝进行简单加工以铝条、杆名义“变相出口”的现象,我国自2007年7月取消铝及铝合金条、杆的出口退税,并于8月1日起对非合金铝条、杆(HS 7604.1010)开征出口关税,暂定关税税率为15%。


2008年1月,加征关税范围扩大至铝合金条、杆(HS 7604.2910),暂定关税税率为15%。为了更加针对性地打击变相出口,自2008年12月1日起又对铝合金条、杆(HS 7604.2910.9)按照截面周长做了进一步细分,截面周长小于210毫米的铝合金条、杆(HS 7604.2910.99)的出口关税由原先的15%下调至5%,而截面周长大于等于210毫米的铝合金条、杆(HS 7604.2910.91)的出口关税则维持15%不变。


直至2015年5月1日,铝条、杆的出口关税才被取消,所有条、杆的出口关税由之前的15%或5%下调至0%,但当时并未恢复条、杆的出口退税。因此,本次调整,是条、杆出口关税取消之后,首次对其出口退税进行的调整。


海关数据显示,我国铝合金条、杆(HS 7604.2910)的出口量并不大,2017年出口4.09万吨,不到我国铝材出口总量的1%,进一步细分到HS 7604.2910.10项下的高强度铝合金条、杆的出口量相应更小。因此,无论从品种还是数量上来看,此次退税率的调整既是小范围也是小规模的。


有一种情况值得关注,据安泰科了解,以往有的企业按照客户需求将铝合金厚板剪裁成窄条进行出口时,只要其厚度大于宽度的十分之一,都被海关归为条、杆税目而不能享受板带应有的13%的出口退税。本次调整,实际上也为此类厚板剪裁的高强度条、杆享有合理的出口退税开辟了通道。


综上,本次出口退税率的提高,仅针对很少一部分高强度的铝合金条、杆,并非所有铝合金条、杆,也不是非合金条、杆,更不是“铝棒”。对于“铝棒”而言,即使是2、7系合金,也不享有出口退税,而需缴纳出口关税(当然加工贸易出口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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