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河南省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正式实施

2020年5月19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2020年29号公告批准发布了《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2-2020)。《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由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由河南省人民政府2020年5月13日批准。本标准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新建企业自2020年6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按本标准规定执行。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范围:1)规定了铝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2)适用于现有铝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铝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管理。3)不适用于再生铝和铝材压延加工企业或生产系统,也不适用于附属于铝工业企业的非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

    附件:《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1/1952-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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